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再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抗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方惠萍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高春菊 間聲明異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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