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榮和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均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