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4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乃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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