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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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10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10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上開三罪接續執行,於96年7月28日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7年5月19日上午8時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仁愛街口處,見甲○○左手持皮包,右手牽行孩童,因認有機可乘,竟與所搭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仁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搶奪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騎乘所竊得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竊盜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自後方加速接近甲○○後,再趁甲○○不及防備之際,推由上述姓名年籍不詳之「阿仁」徒手奪取甲○○之皮包(內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3張、駕駛執照、土地銀行及郵局金融卡各1張、現金新臺幣4,000元等物),得手後,旋即揚長而去。嗣經警調取現場周邊監視器攝錄影像,確認行搶機車車號,並採得遺留機車之指紋屬乙○○所有後,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搶奪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訊問時,均坦白承認。
(二)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遭搶奪之情節。
(三)新竹縣竹北市○○○路陸橋下監視錄影器攝錄影像翻拍照片3張、被告指認搶奪現場照片及車號000-000號機車與採證照片10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6月11日刑紋字第0970085191號鑑驗書1件,足資佐證。
綜上事證,堪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搶奪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乙○○有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犯行,於96年7月28日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參,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知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且素行不佳,不知戒慎其行,竟以趁路人不及防備之搶奪手法奪取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搶奪之手段尚稱平和,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又起訴檢察官雖請求依刑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惟本院審酌被告之本案搶奪犯行僅1次,最近1次於96年7月28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出監後,雖又犯有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然被告已於98年3月3日入監執行各刑期,至少須服刑至104年9月20日始執行完畢,又本院上開所宣告之刑業已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度,本院因此認被告接受各該案件所宣告之徒刑之執行,以足收矯正其行為而令其自新之效果,是本件尚無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28條、第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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