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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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383號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秉家電腦有限公司宏家電腦有限公司、乙○○、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殷振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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