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00號

原告 余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瓊

上列原告對被告 廖文科 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所明定。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甲○○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惟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之姓名,致本院無從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經本院裁定命被告補正後,被告於111年6月30日陳報欲拆除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甲○○,已與原起訴狀所載被告不同。現以此裁定命原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其起訴則屬不合程式,本院即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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