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賢棋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涉有恐嚇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七十四日中檢惠芥字九三
偵續一字第二六號函檢附之九十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二六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稽
;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