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06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劉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嘉祥於民國100年9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700,000元整、(2)9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房貸借款約定書二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劉嘉祥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房貸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1,483,69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10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嘉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1%│││140912││9月20日起│││││0元│││││├──┼───┼─────┼──────┼──────┼───────┤│002│新臺幣│劉嘉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1%│││74574││9月2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嘉祥│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912││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嘉祥│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574││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