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3年4月2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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