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100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簡式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二)、(四)關於「100年11月25日」,均應更正為「99年11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二)、(四)關於「100年11月25日」,均實為「99年11月25日」之繕打錯誤,皆應依上揭說明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