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14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甲○○
丁○○戊○○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戶籍謄本所載,丙○○為『長女』、乙○○為『三女』,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姐妹(即次女),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次女)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