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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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49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許悠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甲○○之出生別為『三女』,顯見被繼承人應尚有二名女兒(即長女、次女),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且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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