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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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稚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稚超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稚超(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3、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共8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70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9部分,其餘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9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1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聲請書附表編號2記載犯罪日期為105年11月9日起2、3日容有誤會部分,爰予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高稚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持有第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共8罪)犯罪日期106年6月15日至106年11月29日105年11月9日前2、3日至105年11月29日106年8月24、25、26、27、28、29、30、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316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592、286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79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8日108年12月31日107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79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0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2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5月6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673號(附表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
編號456罪名非法持有子彈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犯罪日期105年11月29日前之不詳時間至105年11月29日105年9月22日105年9月6日、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8日、105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97、222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97、222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97、22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673號(附表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
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共5罪)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6日、105年9月11日、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22日105年10月13日10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535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592、286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10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97、222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97、2222號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110年4月19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673號(附表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