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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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82號聲請人 温智淵 代理人 温宏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76││├──┼───────────────┼──────────────┼────┼───┼────┼───┤│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39││├──┼───────────────┼──────────────┼────┼───┼────┼───┤│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30││├──┼───────────────┼──────────────┼────┼───┼────┼───┤│0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09││├──┼───────────────┼──────────────┼────┼───┼────┼───┤│00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39││├──┼───────────────┼──────────────┼────┼───┼────┼───┤│0008│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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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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