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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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春榮選任辯護人洪維煌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春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諾樺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