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盈穎 即 謝佳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債務人「謝盈穎即謝佳穎」與所附之戶籍謄本「 謝盈瑩 」姓名不符,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更正後繕本3份。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