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新北市萬里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練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明
連惠雪 被告 黃萬 牟
阮依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