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2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梁燕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梁燕輝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