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697號、第3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2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證人之供述前後反覆,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業於97年9月25日,經本院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2級毒品罪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並於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至今依然存在,與是否已審理終結判決無關,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7年10月1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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