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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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張景淵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麗惠
張志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
吳明益 律師被告 許淑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5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陸怡璇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