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移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移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移調字第23號聲請人即被告戴睦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文忠莊孟霖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具狀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捌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李文忠、莊孟霖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起訴時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聲請人已於107年6月22日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17,335元。嗣依聲請人陳報系爭建物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站資料顯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以8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故聲請人顯溢繳訴訟費用8,085元。是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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