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7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金字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金字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1,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果告訴人和伊能夠調解成立,希望能夠交保,讓伊出去籌錢等語。
二、本案被告蕭金字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國106年1月5日起即避不見面,並於106年1月19日為警於臺南拘提查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6年
4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考量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斟酌本案之犯罪情節及審理進度,認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即足以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核無不合,爰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1,及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龍忠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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