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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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48號
106年度家救字第78號聲請人 蔡德勝 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相對人 蔡欣容 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訴訟救助,應向家事非訟事件之受理(管轄)法院為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10
9條第1項前段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明。
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之住居所為「苗栗縣○○鎮○○里○○00○0號」,此有戶籍謄本及家事聲請狀可稽,揆諸前開法律及說明,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及訴訟救助事件應專屬聲請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王薇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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