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32號聲請人 張木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宥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宥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請確認 江岳哲 為「送達代收人」抑或為「代理人」?(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為送達代收人,又於聲請狀內附委任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