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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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被告前科記載部分更正:96年5月7日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卓春成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