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告同泰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鐘陵遠 被告 鍾信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6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民事訴訟告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就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假如原告在刑事訴訟終結之後,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就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被告所犯公共危險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月2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所提該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當時,被告所犯公共危險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即已無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故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根據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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