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