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內關於「(101) 栗商建 竹建字第00164號」應更正為「(101)栗商建頭建字第0016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內關於「(101)栗商建竹建字第00164號」應更正為「(101)栗商建頭建字第00164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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