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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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7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景文 、 蕭簡 金釣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景文現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19,074元,詎其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將名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4樓建物暨基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蕭簡金釣,依民法第244條等規定,事涉聲請人得否聲請撤銷渠等間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撤銷蕭景文與第三人蕭簡金釣間上開不動產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回復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