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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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尤鴻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尤鴻維於民國108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59,025元正未給付,其中54,419元為本金;3,31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尤鴻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186,824元正未給付,其中179,200元為本金;7,5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尤鴻維於民國108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66,448元正未給付,其中64,067元為本金;2,3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82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419元尤鴻維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79200元尤鴻維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64067元尤鴻維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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