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許振榮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鈺汝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即卷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街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繼承人 許原維 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