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何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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