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楊智翔
謝政祐 楊筑鈞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謝淑慧 原告 楊慶斌
楊林 也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79,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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