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98號聲明人 陳春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栖烘 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里○○○路○○巷○○弄○○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