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建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建宇因詐欺案,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故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所受徒刑已執行完畢,即無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間,因詐欺及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罪)、1年1月(7罪);106年度交簡字第5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於110年5月4日下午5時以受刑人業於110年5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7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4日南檢文甲110執聲付142字第1109028885號函(其上有本院收文戳章)及本件聲請書可證。然受刑人於本件聲請日之同日業已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法務部○○○○○○○受刑人縮短刑期總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於110年5月4日為本件聲請時,該受刑人已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是受刑人既係因「執行完畢」出監,並無所餘刑期仍在「假釋中」而需付保護管束,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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