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宗翰指定辯護人黃晨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宗翰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宗翰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復裁定自同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同意本院安排被告交由地方檢察署執行其另案已確定之有期徒刑。而在移送他案執行之前,茲衡以被告對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有相關被害人之筆錄、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畫面、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證被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加重詐欺等犯嫌重大。且被告自承曾與其他共犯曾竊取他人改換車牌以避免遭警查緝,再查其自民國102年起迄今曾有多次經通緝歸案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參(本院卷一第319頁),是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0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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