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 莊品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温月枝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並表明債務人楊温月枝現積欠聲請人之負債(本金)金額若干?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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