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杜永貴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杜永貴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路○○○巷○○弄14之1號5樓」,有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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