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96號聲請人 鄧雅君 相對人 陳絲琦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核發之一百一十年度司票字第一二九六號裁定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持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准許,並於110年3月29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於110年4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相對人嗣於110年4月9日提起抗告,有送達證書、抗告狀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於法定期間合法提起抗告,本院如主文所示之確定證明書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