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14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萍 等人間因108年度基簡字第11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