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47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 余永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如欲依票據關係請求,依票據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請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而若欲依借貸關係請求,則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甲○○、余永源請求之債權金額。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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