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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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雅玲 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裁判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之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菁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據其民國104年7月至12月所提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其7至12月每月薪資分別為23,618元、24,545元、17,315元、16,535元、16,775元、25,368元,平均每月薪資20,693元(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而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乃以生活費用9,131元計算,另加計91年次之未成年子女劉○呈每月4,783元扶養費與每月租金4,000元,經以每月固定收入20
,693元加以減除後,餘額僅剩2,779元【計算式:20,693-9,131-4,000-4,783=2,779】,而債務人仍勉力提出每月清償債權人4,0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確實已盡力清償;且縱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及債權額一成,但就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而言,所提更生方案應否認可,重點在於債務人以其現有之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盡清償之能事,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而非以債務人之清償成數為斷。綜上而言,細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月10日付款,每期償還4,000元,計分72期共六年按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還款總金額為288,000元,還款成數為10%,已足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確已盡力清償;且依聲請人之過去消費及現在收入及支出情形以觀,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另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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