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40號聲請人 邱文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彥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4年3月31日│727,700元│BD0000000││││司 熊東海 │原分行│││││├──┼─────────┼─────────┼──────┼──────┼──────┼──┤│002│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4年5月31日│36,385元│BD0000000││││司熊東海│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