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尚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吳碧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4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彥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進│103年7月5日│99,317元│PL0000000││││司 廖佑國 │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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