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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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及被告 邱春福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涉之加重竊盜案件,經聲請人坦承犯行,自白在案,聲請人家中突有事故,母親、哥哥雙雙身亡,須返家辦理喪事,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情事,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被告固以前揭情事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西門派出所警員至聲請人戶籍地查訪後,回復:「聲請人所陳報之戶籍地為一葬儀社服務處,聲請人及其家人並未住該處,被告之母、兄皆健在,住在成德二街100巷15號。」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則聲請人具狀所稱上開情事並不存在,本件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李念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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