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01號聲請人 劉俊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二、陳報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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