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正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8月23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71號、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強制性交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5日│106年0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20號│第154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71│107年度易字第89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1日│107年4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02│107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號││││├────┼──────────┼──────────┼──────────┤││判決│106年8月23日│107年5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