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陳如喬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被告 黃清文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被告 鍾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83,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邱曉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