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0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501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50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1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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