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2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號1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2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清林